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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局常見違規及相關法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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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局常見違規及相關法條

法規 法條 違規情事 罰則
管制藥品

管理條例
第28條

第1項
未詳實登載管制藥品 6-30萬
第28條

第2項
未依規定申報 3-15萬
藥事法 第21條

第1項

第6款
陳列販售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。(劣藥) 3-15萬
第37條

第1項
處方藥開架式陳列 3-15萬
第49條 販售大量含麻黃素成分藥品於非藥商 3-15萬
第50條 無處方調劑販售處方藥 3-15萬
藥師法 第11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,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3-15萬
第16條 藥師受理處方,應注意處方上年、月、日、病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藥名、劑量、用法、醫師屬名或蓋章等項;如有可疑之點,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。 2千-1萬
第17條 藥師調劑,應按照處方,不得錯誤,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,應通知原處方醫師,請其更換,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。 2千-1萬
第18條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,祇許調劑一次,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。 2千-1萬
第19條 藥師交付藥劑時,應於容器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:

一、病人姓名、性別

二、藥品名稱、劑量、數量、用法

三、作用或適應症

四、警語或副作用

五、藥局地局、名稱及調劑者姓名

六、調劑年、月、日
2千-1萬
第20條 藥師應親自主持所經營之藥局業務,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、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。 3-15萬
第24條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。 6-30萬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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