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 admin 在 2015, 四月 20 - 23:51 發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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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師執業執照於104年要辦理更新執照,每六年需有繼續教育150點積分。
「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」於98年12月31日公告,該法第四條:本辦法施行日前領有執照,且其後連續執業或雖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未達一個月者,以本辦法施行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。藥師公會提醒,藥師注意最近需於今年年底前完成更新藥師執照,且需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。
欲查詢藥師的個人學分積點紀錄,可登入至「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」查詢。
https://ma.mohw.gov.tw/maportal/